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案件,值得购房人警惕。
金某是乌苏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工作中他发现,很多顾客对某小区的房屋十分关注。虽然金某并没有该小区的房源,但他想出了一个办法:通过自制图片的方式将信息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称该小区有房源待售,并注明房屋面积、单价等内容。
为吸引更多客户,金某还将房源信息发布至各个微信群。不久后郭某、武某就联系到他。
“我们在微信群看到这个小区有房要卖,想现场看房。”二人添加金某微信,并约定现场看房。
“可以呀。”金某当即答应。
因金某手中无该小区房源,金某遂安排朋友蒋某冒充房东,与郭某、武某夫妇商谈价格,并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随后郭某、武某支付了购房款,但当他们联系金某办理交房事宜时,才发现事有蹊跷。经不住郭某、武某的追究,金某选择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原来,金某从工作的房屋中介公司偷来空白格式合同、公司负责人印章等,趁着单位无人时约郭某、武某来办公室签约。
案发后,金某分14次退还了郭某、武某的损失。
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官提醒:
1.合同签订之前务必要对合同签订的公司及个人主体进行审核,通过查看公司章程、纳税申报、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流通等多种方式确定公司的合法性及公司的履约能力。
2.合同商谈过程中,切勿贪图便宜。
3.合同签订双方对资金支付及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货物种类等方面要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要留有银行痕迹,被骗后公安机关可以及时获取证据,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