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田地区墨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件回顾
2022年9月,墨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依法向被告人阿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其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墨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阿某名下所在某塑料制品厂2台塑料玻璃瓶机器价值约为8万元,责令阿某进行财产保全。
今年5月,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开展执行工作时,发现阿某为躲避执行,将保全期间被扣留的2台机器以7万元的价格转卖,并用于自己消费开支,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遂以阿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擅自变卖扣押财产,以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阿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 · 提醒
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回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或为挑战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