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当后被典当行追要服务费 法院:典当关系已解除 不予支持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11-02 13:06:32  作者:古雪丽

把房子当了,却没钱赎回,虽已绝当,但典当行的综合服务费和利息还在增长。今年年初,库尔勒市的赵某、王某夫妇被库尔勒市某典当行告上法庭,追讨当金和高额利息、服务费。这房子还能赎回吗?这笔钱该不该给?

案情:从典当行借款十万元陷困局

2016年1月,赵某夫妇因急需用钱,决定将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当了借一笔钱。同年1月27日,两人与库尔勒某典当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两人向库尔勒某典当行申请借了10万元。双方商定月当金利率为2.7%,月综合服务费率为0.3%,典当期限3个月。

当日,赵某和王某向库尔勒某典当行一次性支付了3000元综合服务费。库尔勒某典当行也把10万元借款给了赵某。次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的各项手续,并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了公证。

当期已到,但夫妻俩的资金周转依然困难,于是经商议双方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1月26日又签订了4次续当协议,每次续当6个月,最后一次续当期限截至2018年7月26日。

而这期间,赵某一方共向库尔勒某典当行偿还了84000元综合服务费及利息。典当到期后,赵某和王某并未偿还典当借款本息。库尔勒某典当行持续追讨当金、综合服务费及利息均未果。

去年年底,库尔勒某典当行将赵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10万元当金、支付综合服务费及利息11万余元,并对当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说法:绝当后不应继续收取有关费用

两名被告应当偿还的当金是多少?综合服务费和利息怎么算?当物又该如何处理?

庭审中,库尔勒某商行举证证明两被告已还综合服务费及利息84000元,可两被告均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双方的续当协议也载明了最后一次续当期限为2018年7月26日,两被告在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既没有赎当也没续当,实际上已构成绝当。

“绝当制度是对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利益予以平衡,绝当的法律后果为当户以丧失其所有的当物处分权为代价,换取不再向典当行支付相应的综合服务费。”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吴红庆介绍,绝当后,典当行有权按法定程序处置绝当品,从处置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但无权要求被告继续基于典当关系支付综合费。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折算后执行,典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经核实,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35%,折算后月利率应为0.3625%。据此,法院认定,赵某夫妇与库尔勒某典当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月当金利率2.7%,远高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法院将月当金利率调整为折算后的月利率。

此外,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也载明,抵押房产的担保范围包括典当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原告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库尔勒某典当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今年年初,法院判决赵某、王某偿还库尔勒某典当行当金10万元及拖欠的综合服务费760元和利息1.4万余元,库尔勒某典当行有权对当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