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交强险该不该赔?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10-30 13:10:26  作者:李续群 吴敏玲 桑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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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场景。通讯员 吴敏玲供图

10月8日,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9月1日,霍尔果斯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雇用高某的吊车在公司院内起吊脱硫塔时,两个脱硫塔发生碰撞,挤压到依某,后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无疾病体征的死亡(重物砸伤致死)。

今年6月19日,依某的配偶古某及3个子女将高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霍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4979.5元,判令高某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此次事故属于意外碰撞,并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霍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一词应当包含驾驶、作业在内,保险条款未将作业事故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该案中,案涉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

关于事故责任比例问题,事故发生时,吊车由高某驾驶和操作,其作为具有相应操作资质的专业人员,应当在起吊脱硫塔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的责任。死者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现场作业的危险性应当具有预见性,其在施工现场应注意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法院认定,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死者依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13989元;高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案涉车辆属于特种车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就特种车辆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答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因特种车辆进行作业为其常态,结合投保人投保意图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宜将此类车辆交强险的适用限制解释为车辆通行状态。故案涉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应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