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生活困难,要求继子女赡养,继子女有赡养义务吗?该不该给赡养费?9月20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1991年,陈某和前妻离婚后,与婚生子陈某青共同生活,婚生女陈某萍与其母亲共同生活。
2005年8月,经人介绍,陈某与王某(女)相识并登记结婚。王某带9岁儿子张某林、15岁女儿张某玲和陈某及其儿子陈某青重组家庭。陈某将子女们抚养长大,陆续成家独立生活。
2020年10月,陈某与王某离婚。独自生活的陈某因常年务工,身体每况愈下,已无力继续劳作。其名下的5.5亩耕地每年仅2000元租金,生活困难。子女们对陈某不管不顾,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婚生子女陈某青、陈某萍,继子女张某林、张某玲诉至法院,索要赡养费。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之间关系得以缓和,均同意调解结果。根据四名子女的经济状况,最终确定由亲生子女陈某青、陈某萍每人每月各承担1500元赡养费,继子女张某林每月400元、张某玲的赡养费100元,四名子女共同每月向陈某支付赡养费3500元。
法官说法
亲子继子都是子,养育之恩不能忘。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如果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继子女就应当履行对继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