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文化市场秩序,加强出版活动监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整理并公布一批今年查处的出版领域典型案例,以警醒广大经营业主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我区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1:
哈密市伊州区某书店发行侵权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5日,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伊州区某书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小学一年级到六年级《语文》《数学》上册教科书,共计372册。经认定,该书店发现的一到六年级《语文》《数学》教科书系侵权盗版出版物。经立案调查,该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该书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380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出版物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效维护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案例2:
沙湾市某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1日上午,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沙湾市某书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柜台《中考试题精选》(天利38套)2册(8开)有明显二次复印痕迹。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承认以上21册《中考试题精选》(天利38套)均为另一书店(另案处理)负责人用复印机复印装订,再运至该书店进行销售,且于3月9日已经先期复印装订销售了25册,违法所得为750元。现场发现一台复印机用于不清晰试卷复印。
【处罚依据及内容】该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21册非法印制的出版物及复印机1台;3、没收违法所得750元;4、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出版物市场一些投机行为,对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3:
乌鲁木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案件转办函》,称乌鲁木齐市火车头某书店销售的《中考冲刺真题·物理》等出版物经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盗版图书。经调查,乌鲁木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某中学朱某等4名老师处购买试卷内容,与河南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出版代理合同》,从该公司购进6种出版物,其中《中考冲刺真题·语文》等5种出版物共计进货25172册,未查到《中考冲刺真题·物理》进货单据,无法确定进货数量。现场检查发现的剩余未售出的《中考冲刺真题·物理》等6种9360册出版物,经鉴定为盗用出版社名义和书号印制的非法出版物。
【处罚依据及内容】乌鲁木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共计25172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移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的违法行为已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而且非法出版物数量特别巨大,已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是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
案例4:
温宿县某书店从未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1日,温宿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宿县某书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无图书批发资质的书店批发购进图书进行零售。该书店涉嫌从未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处罚依据及内容】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出版物零售单位不从正规渠道进货,容易导致非法出版物的蔓延。本案的查处,挤压了非法出版物的生存空间,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的有序发展。
案例5:
新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乌鲁木齐市委宣传部《案件转办函》,称“斗斗”游戏涉嫌存在防沉迷违规和无版号违规运营的问题。经调查,新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于2023年7月5日开始擅自上网出版Android操作系统的棋牌类游戏“斗斗”APP,截至7月21日,累计收取游戏玩家充值2863.36元,违法所得2863.36元。
【处罚依据及内容】新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其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活动予以取缔,责令删除网络游戏“斗斗”APP,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863.36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文化出版活动也逐渐由线下转到线上,网络执法将成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主要阵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