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宣判。该案系原告演员孙红雷与被告某游戏开发商、供应商两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肖像具有人格权属性,两被告未经孙红雷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开发、制作、运营的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声音权益侵权。该案引起了公众对声音权益法律保护的讨论。
随着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日益繁荣,声音被广泛运用在短视频、游戏等载体之中。以短视频为例,各类题材的短视频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其中对影视作品中经典角色和桥段的使用和二次加工层出不穷,此类作品往往会获得不少拥趸,被粉丝喜闻乐见,而游戏产业在游戏人物的制作中,为丰富人物形象,往往也会加强对声音的使用、利用、加工,但其背后涉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声音的问题,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
民法典在肖像权部分中对声音权益有所涉及,即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也表明民法典将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归属于人格权,对声音权益进行了明确的法律保护。尽管声音权益的内容未被具体规定,但参照肖像权保护的规定,声音权益的内容至少包括声音的采集和制作、声音的使用和公开以及声音的许可等。
从法理上看,声音权益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其享有的主体为民事主体,又由于声音一般由人体发出,而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仅享有有限的人格权,因此,声音权益在实践中通常由自然人享有。法律之所以对声音作出保护,主要是因为声音权益不仅能体现人格利益,而且能带来财产收益,对声音的合理利用符合文化经济的发展需求,也是民众文化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保护声音权益前提为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意味着能够将特定声音与特定人关联起来,其与自然人的独特性、指向性、商业价值等因素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声音权益被认为是自然人基于自身特有标记和符号而享有的权益,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在实践中,声音权益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且类型多样,其中最主要的一类是利用他人的声音进行侵权:一是对声音的擅自录制,一般来说,除构成民法典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条件外,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录制他人声音的均构成声音侵权;二是对声音的擅自使用,声音具有财产价值,使用他人声音应取得他人授权,上述案件中的被告即属于此类侵权;三是对声音的擅自公开,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声音公开构成声音侵权。此外,对声音权益的侵害行为,还可能会侵害其他的具体人格权,诸如隐私权、肖像权等。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合成技术在声音领域的运用愈发普遍,利用合成技术伪造、加工、改造他人声音,或是利用AI技术提取特定人的声音特征,伪造、仿冒特定人声音,都极易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此类行为也是典型的声音侵权类型。
有鉴于此,对于相关行业从业者,在使用或二次创作他人声音时,必须要经过他人同意,除合理使用的情况外,未经权利人允许的,均具有很高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短视频领域中,声音与肖像往往高度结合,声音权益侵权通常会被肖像权侵权所吸收,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声音侵权,可能要承担更多赔偿金,因此,相关从业者应当原创声音或获得权利人授权。
对于普通用户而言,一方面,在自己发布音视频作品时,应尊重他人声音权益,不要使用可能存在侵权风险的素材。在欣赏他人作品时,如遇到可能存在侵权风险的作品,转发行为也可能会成为侵权的一环;另一方面,要提升权利意识,自身的声音具有人格利益,与人格尊严有着很强的关联性,对于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声音的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