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侣到夫妻,男女双方少不了相互转账,有为了表达爱意的赠与,有用于日常生活的花费,也有具有合意的借贷。一旦感情不和想要分割清楚,以上情况就容易产生争议。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库尔勒市居民老李在某私企任管理人员。2019年,经朋友介绍,他结识了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小玲。经过多次相处,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交往过程中分分合合。为顺利结婚,男方向女方转账18万元以示心意,并未备注此款项为彩礼。2021年,二人领取结婚证,男方又向女方转账6.6万元。
好景不长,蜜月期间,女方就搬离了新房,二人开始分居。老李认为,小玲并没有诚心实意和自己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于是将小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玲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遂判决不准离婚。
事后,小玲仍不肯回家居住,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经多次诉讼和解,仍未和好。今年1月,老李再次起诉小玲,并要求其返还婚前转账18万元及婚后转账6.6万元。
释法:
庭审中,小玲表示不同意离婚,她认为这18万元是老李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自愿赠与给她的。
老李认为,其与小玲因谈婚论嫁而向其转账18万元,由于双方婚后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故要求小玲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已经达到离婚条件,案涉的18万元和6.6万元是什么性质?
老李和小玲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生育子女,从双方出示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看,二人自结婚至今,因感情不和经历了多次诉讼和调解,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
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小玲也未通过积极有效的方式维系或挽回夫妻感情,本次庭审中也没有提及关于二人婚姻关系的修复意见,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双方均认可婚前18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小玲也陈述该笔款项用于结婚且部分给了她的父母,因此可以认定老李婚前向小玲转账的18万元属于彩礼。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此款项具有彩礼性质。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金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酌定小玲向老李返还18万元。
关于婚后转账的6.6万元,因老李未能出示证据证明此款项为彩礼性质,故无法得到支持。
近期,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小玲返还老李彩礼18万元,驳回老李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