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里的土不能随便挖,这起案件敲警钟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10-16 13:30:42  作者:李续群 王莹莹 阿依伯塔·赛力江

8月22日,伊犁州法院民三庭法官阿依伯塔·赛力江查阅案件资料(王莹莹 摄).jpg
办案法官在查阅案件资料。通讯员 王莹莹摄

挖土可能构成侵权,怎么回事儿?近日,通过办案法官释法说理,侵权人郑某向被侵权人何某夫妇一次性支付各项损失3000元。

2008年1月29日,何某夫妇与案外人陈某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承包位于巩留县某村的土地23.6亩,承包期限自2007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经发包方同意并备案。

2013年12月20日,郑某与何某夫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何某夫妇(包括从陈某处流转的部分)的土地共28亩,承包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2022年,郑某在该承包土地内,挖土并运至别处。今年4月6日,何某夫妇将郑某诉至巩留县人民法院,要求郑某赔偿破坏土地的损失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未经土地转包人何某夫妇的同意,以平整土地的名义在涉案土地中挖土若干车,并将土拉运到自己的承包地中,郑某的行为对何某夫妇构成侵权。但在开庭调查前,郑某已对涉案土地进行耕种,通过现场勘验等手段已无法查明郑某挖土的具体方位、亩数及拉土的数量。

在一块耕地中取土,取土方位、地势、面积、数量不同,造成的损害结果也不尽相同。根据郑某自认,其挖土方位位于涉案土地东北角,经计算该面积约为0.35亩。郑某挖土面积较小,现已无法查明挖土前被挖地块的地势,因此无法认定郑某的挖土行为对何某夫妇造成损害的大小,故对何某夫妇要求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5月23日,一审法院驳回何某夫妇诉讼请求。

8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法官表示感谢(王莹莹 摄).jpg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法官表示感谢。通讯员 王莹莹摄

何某夫妇不服,将此案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承办法官了解了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结合案情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近日,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多角度分析案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郑某当即向何某夫妇一次性支付各项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一审中,何某夫妇因没有举证证明郑某挖土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大小,故承担了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受让人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该案中,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法院要引导当事人树立合法、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理念。故二审法院向当事人耐心释法、分析案情、进行调解,最大限度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