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那么,若离婚协议中明确“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其对子女便全无抚养义务了吗?
9月23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已近7年未给付儿子抚养费的李某,被判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案情:为尽快离婚 自愿放弃抚养费
2015年,王某(女)与李某(男)登记结婚,并于同年诞下一子,可2日后两人便签署了离婚协议。
原来,王某怀孕期间,李某多次因家庭琐事与其争吵,双方感情破裂,加之王某产后情绪不稳,为尽快摆脱这种吵闹的日子,王某提出:儿子由自己抚养,其自愿放弃抚养费,只为尽快离婚。眼见婚姻无力挽回,李某签署了离婚协议,返回家乡生活。
因孩子年幼,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李某每月向王某支付一些抚养费用。携子与父亲共同生活的王某工作稳定,且时常得到父亲的接济,不但日常生活无虞,还有余力雇保姆分担家务。
变故发生于2017年,想要开始新生活的李某与王某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李某按照离婚协议,停止给付抚养费用。同年,王某的父亲因病多次住院,家庭经济支出陡然增加。同时,孩子已上学,所需生活费、教育费大幅增加,至2022年,王某的积蓄已所剩无几。
此后,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希望其给付部分抚养费用,但均遭李某拒绝。无奈之下,王某以儿子的名义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自2017年至今的抚养费用,并履行抚养义务至儿子成年。
说法:必要时,子女可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今年9月20日,在沙雅县法院诉前调解室,王某说。
“签离婚协议时,你自愿放弃抚养费,我凭什么要给?”李某说。
眼见两人无法达成和解,9月23日,法官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李某不给付抚养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王某因家庭变故、孩子升学等原因单方抚养子女困难,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必要时”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双方的离婚协议是王某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作出的不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自该案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成年。
法官提醒
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结合自身状况、未来收支情况、子女日常开支情况慎重考虑,切不可为达到离婚目的或者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能力范围的允诺,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