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年轻气盛”,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更容易因冲动与同伴起争执,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不久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两少年因打篮球引发的互殴案件,两人都为自己的冲动买了单。
案情:打篮球发生肢体冲突
2022年5月4日晚,17岁的小宇(化名)与16岁的同学小俊(化名)相约在某体育馆打篮球,其间包括小宇在内的几个一起打篮球的同伴将小俊抱住扔向一名陌生人,小俊不满此举便骂了几人两句,随后与这几名同伴发生口角后离开。
当天23时30分许,小宇持续在两人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发送语音和文字信息,辱骂小俊及其父母。次日凌晨零时许,小俊在小宇居住的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小区等待小宇。两人在小区碰面后,小俊动手推搡小宇,随后二人互殴,直至被同伴拉开。随后,受伤的小宇报警,并前往医院就诊,经公安部门鉴定,小宇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小宇受伤后,按照医嘱住院治疗和休养,学习也受到一定影响。
今年8月,小宇以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小俊告上法庭。
说法:辱骂已达语言暴力 侵权人责任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小宇与小俊均为青春期少年,双方一起打篮球时因琐事发生口角,本应互相谅解,但事后小宇持续在微信群聊中辱骂小俊及其父母,通过小俊提供的微信对话截图证据可以证明,小宇的用词已经达到语言暴力的程度。以家人为重本就是中国传统观念,和谐、友善又均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每个公民都应深入践行。虽然小俊在面对谩骂时未能采取理性、客观的方式处理欠妥,而小宇的语言暴力虽不足以直接导致身体侵权的后果,但导致的损害后果未必低于身体侵权。如果小宇未对小俊使用恶劣的语言侮辱,双方前期的口角或许会因小俊的离开结束,也不会导致小俊殴打小宇致其受伤的行为。
法官表示,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不应对双方的行为过分苛责。基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及情形,法院认为应当适当减轻小俊的责任。小宇、小俊分别按照各50%划分过错比例更为妥当。
今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小俊赔偿原告小宇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5000余元。
法官提醒:家庭和学校应给予正确引导
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要学会掌控自己的情绪,而不是让情绪掌控大脑。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而家长和学校也应对孩子给予更多关心和帮助,引导青少年学会用正确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