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种植户使用无人机施药时,风向突变,“误伤”自家数十亩瓜苗,极力挽救却仍损失惨重。哈密瓜种植户将对方诉至法庭,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妥善化解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今年8月,张某雇用荆某使用无人机为其玉米地喷洒除草剂,未曾料到,操作时风向突然转变,除草剂飘散到旁边王某的哈密瓜地。随后,王某的54亩哈密瓜植株全部出现干枯,新出绿叶褪绿变白、皱缩。
发现情况后,王某采取紧急措施,却未能挽损。经新疆某农产品鉴定中心鉴定,哈密瓜苗损失达20万元。
事后,双方因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经当地司法所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9月,王某将张某和荆某诉至高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荆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鉴定费1.2万元。
法院速裁团队受理后,迅速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法官如克业·尼亚孜了解得知,王某、张某两家田地相邻,两人平时并无矛盾,多年相处和睦,而此次造成瓜田损失张某也是无心之过。
为公正化解纠纷,如克业详细了解了受损哈密瓜苗的长势和农药药性等细节。
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建议书,如克业向张某和荆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哈密瓜苗损害的确是因无人机播撒农药漂移导致,因此你们应该对此次操作给王某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调解中,如克业对两人说。
如克业又转身向王某说明,造成农药漂移是由于天气异常,错误并不全在被告。王某也表示理解,但三方对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仍存争议。
张某认为,作为承揽人,荆某在此次失误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我清楚告知了荆某玉米地的范围和地界,他在喷洒农药时应该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因素,控制好飞行高度和路线,这是无人机操作者应具备的基本专业技能。”张某说。
“施药前,我是根据你的要求操作的,制定喷洒方案也是经过你同意的,责任怎么在我呢?”荆某辩解道。
听到这里,如克业再次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向突变是不可预测的因素,但是你们共同造成王某的瓜苗损失也是事实。”如克业一番解释后,两人不再多说。
综合考量受损面积、受损程度、产量及市场价格、鉴定建议书等因素,如克业从情、理、法多角度引导三方当事人理性思考,彼此互谅互让。
最终,张某当场向王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被告荆某当场向王某支付赔偿款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