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有什么法律后果?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库尔勒市市民小张(女)与小刘(男)于200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不久后,双方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从那之后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
2019年,小张向法院起诉离婚,开庭时小刘当庭表达不同意离婚。由于两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你不同意离婚是不是想转移共同财产?”小张向小刘提出疑问。而小刘坚称双方还有感情所以不愿意离婚。但之后两人关系越来越差,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今年年初,小张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释法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双方首次起诉离婚后一直分居,目前双方均同意离婚。经原告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后查明,双方共同财产为293万余元。其间,法院发现小刘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大部分钱款已被小刘挥霍。
庭审中,小刘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钱款用于共同生活,对钱款的去向也不作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由此,法院依法认定小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今年6月,该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小刘向小张支付共同财产160万余元。
小刘不服,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