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10月5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全文共五章,包括总则、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和提出、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代表建议办理的督促检查、附则部分。《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规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地方组织法关于代表建议交办、督促办理、报告办理情况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将代表建议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法规制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规则》明确,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应当发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进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联络站联系群众等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代表建议,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规则》指出,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可以领衔督办相关领域的代表建议,示范引领、带动各级各部门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推动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自治区各国家机关和组织的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邀请代表共同参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答复代表,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更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规则》要求,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同时还应当公开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总体工作情况以及吸收采纳代表建议的情况。
此外,《规则》还对代表建议提出、交办、办理和报告办理情况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