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田地区民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未遂)案,被告人买某与努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为骗取钱财,合谋上演“仙人跳”,自导自演敲诈勒索,最终被判刑。
案件回顾
买某和努某结婚后,买某常年外出打工。努某在家不甘寂寞,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阿某,阿某不断和努某套近乎,一来二去,二人越来越亲近,最终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2022年2月,买某和努某想翻新房屋,因家中经济不宽裕,便向某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修房资金。房屋修建后夫妻二人无能力偿还贷款,眼看还款期限快到,努某向丈夫买某提出从阿某处骗钱的计划,并将自己与阿某是情人关系告诉了买某。
买某同意了努某的计划,夫妻二人一拍即合。
案发当天晚上,努某约阿某到其家中,引诱阿某与其上床,但不发生关系,并偷偷用微信通知丈夫买某。约定的时间一到,买某便回家“捉奸”在床,用准备好的木棍殴打阿某,并象征性地打妻子。买某恐吓阿某如果不赔偿名誉损失费就没“好下场”,并扣留了阿某手机,限制其离开。
阿某迫于压力,提出其愿意赔偿了结此事,在买某的胁迫下写下一张欠条5万元字据,并按下手印,欠条上载明需次日还清欠款。随后,阿某才被允许离开。
第二天,阿某细想此事,惊觉自己中了圈套,于是向公安局报了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买某、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阿某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认罪认罚。
根据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努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仙人跳”是一种利用猎艳心理给人设计圈套,是一种传统的骗人钱财行为,同时败坏家风和社会风气,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本案中,这对夫妻玩起“仙人跳”把戏,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挑战,是对法律的践踏和蔑视,更是对身边亲人无情的伤害,最终玩火自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惩戒。法官在此提醒,需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做人一定要洁身自好、遵纪守法、本分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