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人民法院化解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09-28 13:15:17  作者:李续群 阿布都苏·卡卡尔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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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通讯员 古丽娜尔·库西尔拜摄

9月21日,昭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继母与继子女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1993年12月,热某与阿某登记结婚,双方是再婚。再婚时阿某与前妻共有多个子女,其中最大的19岁,最小3岁,一家人共同生活近30年。

2022年4月,阿某因病离世后,子女们对热某的态度逐渐冷淡,家庭矛盾开始突显。2022年7月,双方因房屋、抚恤金的分割产生纠纷,热某将继子女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与丈夫居住的房屋、丈夫的抚恤金269014元(暂未发放)。

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承办法官本着“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睦”的原则,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多次向原告、被告做工作。一方面,向双方释法,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在分配顺序上可参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分配,热某与子女均具有分配抚恤金的权利。另一方面,从亲情入手,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

热某与阿某相伴30年,热某曾对丈夫阿某悉心照顾,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期间,也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现如今已60岁,为其生活有所保障,应当作为抚恤金的分配主体。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各方最终达成协议:根据阿某遗嘱,房屋留给叶某,热某协助叶某办理住宅不动产过户手续。抚恤金20万元由原告热某所有,剩余6万余元由被告叶某所有。子女们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该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官说法: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其分配应根据亲属与死者之间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度、依赖度合理分配,尽了主要赡养和抚养义务的可酌情予以多分。本案中抚恤金的分配,既凸显了抚恤金的抚恤性质,也有利于构建和谐家庭关系,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