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来旁听朋友的案件,出门着急,忘带证件了,麻烦让我进去吧!”近日,乌鲁木齐市居民孙某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进入法院旁听案件审理。
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孙某没有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
“没有有效身份证件不得进入法院。同时,您穿着超短裙也是无法进入法院的。”该院工作人员耐心解释。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履行职务并持有效工作证件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诉讼场所;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请您拿有效身份证件,并更换着装后再来,谢谢您的配合!” 法院工作人员耐心释法后,孙某表示理解。
此外,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李彬介绍,《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得进入法院的几种情形:(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