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不到孩子不是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孩子的抚养费,应当给。”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春雷劝说当事人赵某。
2020年7月,赵某和李某经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女儿小雅由母亲李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直至小雅年满18周岁为止。
2021年,李某以赵某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为由,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要求下,赵某履行了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2022年9月,李某又一次来到法院要求赵某支付2022年6月以来的抚养费。
由于两人离婚时闹得很僵,双方还互相删除了微信。因此,赵某不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很难见到孩子。
“孩子的妈妈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女儿,既然不让我看,那我为什么要付抚养费!”执行法官联系到赵某后,赵某抱怨不已:身为孩子父亲,自己不知道孩子成长情况。
原来,之前李某认为赵某探视时间与小雅的生活及自己的工作时间不符,无法随时配合,遂多次拒绝了赵某的探视请求。
面对执行法官,赵某提出请求:每周固定时间探视,并对女儿假期也作了安排。了解到双方的需求后,执行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
执行法官告知赵某,探望权的实现并不是拒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若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将面临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
“虽然你们离婚,但探望孩子是父亲的权利,不能因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就不让探望。在支付教育费、就医费用等方面,也应及时通知孩子父亲,而不是在事后直接申请执行。”刘春雷对李某说。
李某也表示,今后会与孩子父亲及时沟通,不再拒绝探视。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重新加上了微信,约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见到孩子,就通过微信视频。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赵某明白拒不履行抚养费的严重性,如数支付了未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