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骗人的,但没见过实名骗人财物的。近日,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实名逃单的任强(化名)依法支付某商行5000余元。
2022年7月的一天上午,一商行店长接到消费者任强的电话,询问店里是否售有高档白酒,得到肯定答复后,他当日下午进店购酒。到店后,任强挑选了4瓶白酒,总价为5000元。其间,他自称做工程生意,一会儿要招待几位大客户,生意谈成了能挣几百万元,所以必须要买好酒,以后还会经常进店光顾。
付款时,任强用手机扫码支付,但付款失败。他对店长说,银行卡当日已限额,需等次日凌晨后才能支付。为了取得店长的信任,任强主动提出出具欠条并留下身份信息。
就在店长迟疑时,任强已拿起纸笔当场写了一份欠条,明确记载其欠酒款5000元,于次日零时30分之前付清,还备注了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又通过微信给店长发送了其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看到任强提供的个人信息,店长同意了任强的请求。
次日零点后,店长打电话给任强,要求其付款,电话那端的他醉醺醺地说:“等天亮再说。”天亮后,店长再次联系任强,他说自己正在办理紧急事务,账户还未恢复,等忙完就将现金送到店里。到中午,店长多次拨打任强电话,已无人接听,至今杳无音讯。
无奈,该商行负责人依据任强留下的欠条和身份信息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任强与原告某商行自愿达成了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任强逃避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价款并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遂判决任强清偿价款5000元,并赔偿损失220元。
法官提醒
市场交易中,常有客户以赊购骗术逃避义务,经营者遇此类情况时,往往担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要求会得罪买家,流失客源,但这种心理也给了对方可乘之机。广大经营者要增强交易安全意识,了解欠账客户的消费能力和信誉情况,交易时最好当面结清货款,或者告知对方等货款到账后再提取商品,避免陷入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