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执行局发布7起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09-21 19:53:08  作者:古雪丽整理

9月1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7起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执行手段因案施策,促成案件圆满执结的做法。案例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既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又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一:监管账户为被执行企业生产创造条件

和硕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系新疆知名企业,2019年拖欠农户2000余万元。此外,该公司以土地、厂房、设备向多家银行抵押贷款6930万元,每年利息约500万元。因该公司无力偿还欠款,各方债权人均向当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因该公司主要资产已全部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若强制拍卖,银行等金融机构享有优先受偿权,农户的债权将面临落空的风险。

和硕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裁定该公司和硕县信用社账户由法院监管,用于日常购买水电、生产原料等,同时“活封”该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防止不动产转让或再次抵押。在保障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法院积极与农户沟通执行方案,最终该公司与农户达成逐年还款协议。自2020年至今,农户们每年春节前到法院领取案件执行款,该公司也赢得生产经营时机,公司发展逐年向好。

典型意义

法院刚柔并济妥善化解群体纠纷,既以“放水养鱼”方式为涉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创造条件,盘活企业自有资产,又最大限度保障了农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快速执行 确保不误农时

金某通过村里招标,中标承包的土地,被邻居张某以该土地是其责任田为由,将金某在土地上安装铺设的滴灌设施全部损毁。为此,金某多次到村委会调解无果,无奈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该案经一审、二审,金某最终胜诉。眼看又到了2023年的春耕时节,被告仍不履行生效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详细了解双方争议,考虑到矛盾的源头是土地界址不清,组织双方协商解决,但被执行人情绪激动,并阻挠执行干警对争议土地的调查和走访。针对双方争议大、矛盾激烈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与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村民代表一同到实地查看现场,按照判决所确定的判项及村委会承包合同所确定的亩数组织人员进行丈量,丈量完毕后确定界线当场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于申请人金某,并现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法理、情理、邻里关系的角度为双方耐心讲解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被执行人服判息诉,不再干扰金某种植土地。

典型意义

法院强化司法服务“三农”意识,依法保障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执,以司法保障了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

案例三:严查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

2012年,李某某以收购水果资金困难为由,向张某某借款20万元。后因李某某拒不偿还借款,张某某将李某某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某未向法院申报个人名下财产及报告财产变动情况。直至3月14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进行拘传并进行财产调查,发现李某某2021年至2023年,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进行原材料购买及其他有偿性消费,消费金额达949705.77元,该额度已严重超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但李某某仍称无能力偿还欠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3月30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温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12日,温宿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李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起到了对被执行人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案例四:细说亲情 解开家人心结

16岁的马某妮在父母离异后,长期跟着母亲生活,但因父母之间存在各种误会,互生怨气,父亲马某军多次未按约定及时给付抚养费。母亲以马某妮的名义将父亲诉之公堂,要求马某军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经法院速裁团队主持调解双方签字确认。

裁判文书生效后,马某军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马某妮向沙湾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背靠背约谈双方。得知马某军私下时常给马某妮钱,也曾给付过前妻现金,但在诉讼过程中,其前妻拒不认可。加之双方离婚时的纠葛,时常阻拦其探视,马某军因赌气未按时给付抚养费。

执行法官当场批评教育双方,并释法析理。2023年5月,马某军及时给付了所欠抚养费,并就后期抚养费的给付约定了时间,还表示今后会主动参与女儿的成长,并为孩子尽力支付各项支出。

典型意义

此类案件若强硬执行,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无法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从亲情、责任、法律后果等方面给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五:“云沟通”促和解 预留租金存善意

在李某与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义务,2018年7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天山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2月,杨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刘某的债权转让给杨某,并向天山区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2022年3月,杨某向天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天山区法院向刘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还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刘某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刘某名下有一套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房产。

经法官调查得知,刘某一直居无定所,且其经常 “失联”,承办人通过其亲属添加刘某为微信好友。2022年7月,杨某与刘某对抵押房产通过微信达成议价协议,该房产议价100万元起拍。执行法官通过微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启动拍卖程序。今年4月该房产以80余万元成交。因该拍卖房屋为刘某唯一住房,需预留房屋租金,承办法官继续与申请人沟通,最终杨某同意就预留租金的部分放弃部分执行案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拓宽执行渠道,创新执行方法,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云沟通”,推动案件的便捷高效执行,承办法官的善意沟通,让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六:灵活执行为企业保住10吨钢材

2021年至2022年,陈某为周某承揽的工程提供技术劳务,周某拖欠工资达17万余元。2023年春节前夕,双方经诉前调解达成付款协议并经司法确认,但周某迟迟未履行,1月20日,陈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查周某除了放置在某新材料公司工地上的10余吨钢筋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周某申报,为承揽某新材料公司的工程,2019年为该公司装修办公楼,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办公楼早已投入使用,但至今未办理结算。自2020年起,该公司又开建生产基地及厂房,目前已垫资2000余万元,现确无资金支付陈某的工资。

陈某则称自己因这笔劳务费的拖欠还债压力很大,强烈要求对周某工地的钢筋予以拍卖。周某则表示这些钢筋已按工程设计进行了加工,如拍卖只能按废旧钢筋称重计算,自己将会损失惨重。

为合理兼顾双方利益,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周某对外债权的执行作为首选。经向周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提出对某新材料公司到期债权的执行申请。2023年3月,该公司协调第三方以给周某借款的方式,分两批将17万余元支付至法院,陈某被拖欠两年之久的工资得以执行。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时,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是执行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灵活执行,既保障了劳动者工资债权的实现,也避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贱卖。

案例七:执行前和解 为双方解难

原告蔡某与被告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8月19日经法院调解结案,秦某自愿向蔡某支付案款70500元,其中1000元于调解时已支付完毕,剩余案款共计69500元,秦某自愿于2023年6月23日之前向蔡某支付完毕。

后因蔡某住院急需用钱,遂向法院请求能否督促被告履行。6月21日,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与秦某多次沟通,告知他如果提前履行,既不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个人征信也不会受到影响,还能免缴执行费。最终,秦某自愿提前履行案款。

6月21日20时20分,因蔡某行动不便,执行法官与秦某前往医院,在法官的见证下,秦某将案款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从源头减少执行矛盾纠纷。法院执行前和解正向激励义务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后又组织送款上门,最终实现执前和解与善意执行完美结合的“双向奔赴”,既提高了生效判决文书自动履行,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