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出所购买产品价款10倍的赔偿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那么,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买到后能否依此索赔呢?
近日,记者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不久前,该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购买者张某某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但他并未获得惩罚性赔偿。
案情:买了白酒后就投诉
2022年2月,张某某来到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某商行,以每瓶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7瓶“五粮液”白酒,共支付购酒款9100元。当天,张某某返回某商行,称其购买的7瓶五粮液是假酒,要求商行赔偿,但遭到该商行拒绝。
两天后,张某某就此事向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调解成功,张某某将某商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商行退还9100元购酒款,并按照购酒款10倍赔偿其损失91000元。同时张某某申请对所购的7瓶五粮液酒的真伪进行鉴定。
今年1月,一审法院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对案涉的7瓶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中5瓶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另外2瓶确为该公司产品。
一审法院判决,巴里坤县某商行退还张某某购酒款6500元,但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说法:有悖常理 索赔无据
为何法院只判商行给他退还酒款6500元?他要求的十倍赔偿金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张某某在买酒的过程中,对预购的7瓶五粮液白酒不停地拍照、录像,持续约40分钟之久。而仅隔两个小时左右后,张某某就返回商行索赔。而他在购买五粮液白酒两天后,还因购买另一品牌白酒后发现所有防伪二维码都扫不出来,便以“非正品”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索赔。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某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酒水,购买酒水是其索赔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行为表现明显不同,有悖常理,具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恶意。
至于退还的6500元购酒款,法院查明,案涉酒水为该商行经营者的亲戚放置代为售卖,作为这批酒水的销售者,该商行未从正规渠道进货,未尽到销售者的审慎注意义务,在上述前提下某商行将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产品售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退还张某某购买假冒五粮液的购酒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说,张某某向某商行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是案涉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关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因食用食品受到损害的情形。此案中,张某某未受到损害,所以案涉酒水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应当由他本人举证。而他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的五瓶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他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条款于法无据。
今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虽未支持张某某的有关诉求,但对某商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也予以否定。就本案中发现的商行涉嫌售假的违法行为,法院已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法官提醒
“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知假买假”者将打假作为营利手段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所以,经营者需要诚信经营,消费者也需要诚信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