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3-09-18 17:59:39  作者:计 野

“我天真地以为,出借银行卡就能赚快钱,没想到我的出借行为,给很多家庭带来了不幸,自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次错误的决定影响了自己的一生……”

近日,随着犯罪嫌疑人余某的当庭忏悔,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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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余某听说出借银行卡能够获利,于是,他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手机出借给他人,用于接收资金,共计接收99.9万余元,其中直接转入电信诈骗资金45万元,余某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

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余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有话

本案中,余某为信息网络犯罪实施者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行为,处于电信诈骗犯罪链条的最末端,但却是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类重要“帮凶”,正是有余某这样的人存在,才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的钱能够快速转移,极大程度阻碍了涉案财物追回,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危害性极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买卖银行卡、支付宝、手机卡涉嫌违法,帮信即“帮凶”,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出租出售,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