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涉及残疾人产权保护、社会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体现了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为。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8500多万名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相比普通人,很多残疾人士与外界交流方面存在诸多不便,劳动创收能力相对较弱。这些特点决定了残疾人士在社会生活中容易遭遇偏见和歧视,加之许多残疾人士维权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面对侵害和不公时,有时不敢、不能、不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有关方面强有力的干预和支持,他们的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进而加剧其处境的艰难。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也有违着重保护残疾人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司法机关作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专职专责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向残疾人士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让其享受到实实在在、触手可及的公平正义,这既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也能够彰显司法文明与社会进步。特别是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责,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更应该积极作为。
以此次发布的谢某胜诉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为例,谢某胜系二级精神残疾人,需要监护人和近亲属的全力呵护。但遗憾的是,其近亲属不仅没有维护其合法权益,反而绕过其妻子这一法定监护人,“替代”谢某胜放弃继承权。面对这种近亲属严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正当介入和干预,其受损的合法权益则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且该案涉及宅基地拆迁安置、行政登记、房产继承等问题,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较为繁杂。此时,当地检察机关及时站了出来,主动介入,抽丝剥茧,将纷繁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一一捋顺,最终实质性化解了纠纷,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4起典型案例,涉及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扶贫助残款物发放、残疾人名义被冒用等方面,涵盖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时涉足的多个领域,且这些领域的事项安排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如扶贫款物和社会保险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的话,极有可能导致残疾人及其家庭陷于困顿,并由此对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平产生怀疑。再如,残疾人名义被冒用的话,既会影响社会管理秩序,也可能导致残疾人“被违法”“被犯罪”“被法人”,严重影响其正常社会活动与合法权益。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协同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一同推进工作,让残疾人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因此,这些案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对于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也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
司法文明以及关爱残疾人士不能仅存在于文件中和宣传层面,更需要具体落实和扎实推进。在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利用精通法律和善于协调多个部门的优势介入残疾人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并一一化解,有助于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当然,在办好个案的同时,也要深化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完善促进残疾人权益保护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这样有助于共同促进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和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相信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让残疾人及其背后的家庭从每一起司法案件、每一项行政行为、每一次法律服务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温暖,看到充满阳光的未来,那么他们将收获更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