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居民周某有一套面积为79.37平方米的房屋,因自己未居住,也未出租,所以申请停止供热。由于对申请后还要缴纳“基础热费”的规定不满,他自2017年开始拒缴基础热费,共拖欠5238.42元。某热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释法]
“已经报停暖气,热力公司还要收取50%基础热费是周某拒缴的主要原因。”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娟表示,周某对未缴供热费的事实认可,但其对某热力公司的收费标准有异议。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因为热具有传导性,热量可通过地板、墙壁等向周边室温低的户间传导和辐射热量,导致热能流失。”王娟说,此外,供热运营中产生的人工费、维修费等,不会因为个别用户停供而减少。所以,供热企业对所有用热户收取年度基础热费是合理的,这在全国其他城市也是惯例。最终,按照法院判决,周某支付了拖欠的供热费。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