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柯坪县人民法院成功在诉前调解一起义务帮工后受伤责任纠纷。
案 情
原告吾某与被告沙某系邻居关系,也是亲戚。2022年6月25日,被告沙某想把放在外面的搅拌机搬到院子里,因为东西沉重无法搬动,便叫来邻居吾某帮忙,谁料搬进院子后,搅拌机的重量压迫了原告吾某的腰部,导致受伤。沙某立即将吾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吾某为腰椎压迫粉碎性骨折。对此,沙某支付了吾某的住院费、检查费等共计68700元,对吾某进行了护理并提供伙食。吾某出院后,因下半身伤残向沙某索要赔偿,双方发生争议,吾某遂将沙某诉至法院。
调 解
法官考虑,本案中原告吾某在帮助被告沙某搬搅拌机时受伤,可以认定被告沙某系被帮工人及受益人。助人为乐系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尤其是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互谅互让、以和为贵,原告吾某为了邻居的利益无偿提供帮助,体现的正是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被告沙某作为受益人理应弥补原告吾某的损失,对其损害承担责任。
本案调解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都考虑到双方的邻居和亲戚关系,选择了诉前调解。根据原告吾某的损失程度和被告沙某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经过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被告沙某向原告吾某共计赔偿150000元,调解当场支付40000元,剩余110000元分两期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也要注意人身安全,否则帮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将根据帮工人、被帮工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时应量力而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也要进行合理的关注、提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