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运动、不节食、轻松实现月瘦6斤,你敢信?
来源: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09-07 18:47:51  作者:张卫玲 孟雪莲

不运动、不节食、轻松实现月瘦6斤!还有这种好事?网购的减肥药真的靠谱吗?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上购买“减肥胶囊”引发的纠纷。通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马某是一名爱美的女士,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一款“减肥胶囊”,为了拥有理想身材,她添加对方微信购买了一瓶。自从服用此“减肥胶囊”,效果明显,她比原来瘦了一大圈。很快,这事就传开了。减肥心切的潘某听朋友说起此事后,立即加了马某的微信,并让其帮忙买同款“减肥胶囊”。

今年4月,潘某向马某通过微信支付了488元买了一瓶“减肥胶囊”,因减肥效果显著,到了5月,潘某再次向马某支付1700元,购买了四瓶“减肥胶囊”。

潘某自服用该减肥产品后体重减轻了6斤左右,但与此同时,出现口干、头痛等情况。一开始以为是减肥后的正常反应,后来,潘某的朋友提醒其看看“减肥胶囊”的说明书,潘某翻找后发现自己购买的减肥产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和说明书,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未标明生产厂家及地址、联系方式,属于“三无”产品。潘某立即联系马某让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马某也无法提供。潘某认为马某向其销售的“减肥胶囊”不符合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马某退还全部货款218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21880元。

庭审中,马某觉得很无辜,由于不懂这方面的知识,也欠缺考虑,帮人代买却给自己招来麻烦,她愿意赔偿潘某的合理损失,但潘某主张的十倍赔偿,她无力承担。

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审理查明案涉减肥药确为“三无”产品,潘某的诉请于法有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向当事人释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倡导合法诚信经营理念,情理结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马某向潘某给付赔偿款16000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爱美的同时更应当擦亮眼睛,切勿将部分不良商家的虚假宣传信以为真,要抵制“三无”产品,重视身体健康,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责任编辑: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