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起诉儿子返还购房款获支持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09-07 17:25:27  作者:李续群 游芳

2023年9月1日,小唐在法官助理的见证下返还唐母卖房款。(拍摄人:彭艳)).jpg
9月1日,小唐返还母亲卖房款。通讯员 彭艳摄

9月1日,奎屯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 ,母亲起诉儿子返还购房款的案件。

唐母是一名单身母亲,其名下原有一套位于兵团第七师某团住宅。小唐是唐母最小的儿子,一直与唐母共同居住在此房屋。

2017年4月,唐母为了帮助儿子发展事业,卖掉名下房屋,得款11万元。小唐用这笔钱在奎屯市购买一套住宅,房产证为小唐及其妻子共同所有。

其后,唐母与小唐夫妇一同居住在新房。没多久,小唐就与唐母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此后,随着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小唐和妻子搬离住所。多年来,双方争吵不断,小唐多次向亲属表示,希望唐母从自己家搬出去。

唐母担心无家可归,便于8月15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唐返还购房款11万元。

调解中,唐母和小唐对于钱款的性质各执一词。唐母表示签署的借条已被儿子小唐撕毁,自己从未表明11万元是赠与给小唐的,应认定为借款。唐母还表示,自己名下已没有住房,儿子小唐又与自己关系不睦,想让小唐将11万元购房款还给她用于购买新房。

小唐则认为,这11万元是母亲赠与的,自己与母亲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母亲出售名下房屋是为了给他购买新房,他从未有过向母亲借款的意思,双方也没有借条、收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或任何口头约定。小唐表示,唐母委托自己将其在某团的房子卖掉,劝说自己与妻子一起搬到奎屯市去发展,让其在医院附近购买房屋,方便就医。作为母亲,为孩子置办房产是风俗习惯,是母亲对孩子的资助和赠与。

案件承办法官杨力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唐母转给儿子小唐用以购房的11万元性质应如何认定。

关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该案中,小唐并无证据证明唐母明确表达过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思表示,仅是通过二人的母子关系及款项用于给其购买房屋的事实,推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对此,杨力认为,小唐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且小唐主张赠与的证据欠缺,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该案中,唐母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儿子小唐因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长久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被儿子赶出家门,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找到问题的突破口,杨力通过与小唐多次沟通,消除小唐对母亲的抵触情绪,最终小唐表示,同意出售奎屯市区的房产,让母亲换一套住房,不足的部分由四个子女均摊。

法官提示

年轻人应当自立自强,不应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对于父母的资助应心存感念,积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尽到孝老爱亲之责。  

责任编辑: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