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一起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组织考试作弊罪案,被告人马某、何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回顾
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马某通过周某(另案处理)、何某招收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学员,由马某给学员穿戴作弊设备。被告人何某、曹某(另案处理)利用作弊设备为22人传递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答案,收取费用共计20.1万元。其中,马某违法所得16.2万元,何某违法所得2.6万元,曹某违法所得1.3万元。
法院判决
7月4日,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何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马某与何某违法所得。
7月21日,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何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何某受马某指使参与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何某从犯、犯罪事实、次数等情节,并结合其认罪认罚等情形,已在量刑上给予充分考量,量刑并无不当。8月18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当前,作弊手段日益高科技化,有的犯罪团伙使用秘拍设备窃取考题,通过包括互联网、无线电技术手段在内的多种技术手段将答案传入场内,使得考试组织者防不胜防。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依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作弊会扰乱考试活动的正常进行,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