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车库玩火引火灾 三方担责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3-09-04 12:48:54  作者:古雪丽 曹永芳

小孩子平时小打小闹无伤大雅,但“熊孩子”玩火万万不可。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玩火导致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家长和孩子都因各自的过失付出代价。

案情:“熊孩子”玩火成灾

库尔勒市某小区陈某等几户居民因房屋需要维修,将其家具家电等物品存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

2021年9月,7岁的王某及睢某在放学后,相约来到该小区地下车库点火玩,不想却点燃了堆放在地下车库的沙发,因此又引燃周边的家具、衣物等可燃物,最终蔓延成火灾。在扑救无效的情况下,两个孩子通过车库人行通道离开了,后睢某跑到中门找到门口的保安向消防救援大队报警。

经过消防救援人员两个小时的扑救,大火被彻底扑灭,无人员伤亡。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某价格评估事务所对火灾事故中陈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价格为106900元。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消防救援大队发现该车库内自动消防设施损坏。该小区地上和地下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物业公司管理。各方协商未果,陈某将王某、睢某及其父母、该小区两家物业公司、小区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

经法院查明,王某和睢某都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孩子共同玩火导致火灾发生,属于两人共同危险行为所致,王某和睢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两个孩子应依法承担其侵权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两个孩子同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具备预见和认知危险能力的共性。但在火灾发生后,睢某跑到中门找到门口的保安报警,这一行为对于火灾能够及时被发现起重要作用,睢某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与王某有所差异。

而陈某将其家具家电等物品堆放在地下车库,同时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明显也为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留下了安全隐患,他自身也存在过错,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还查明,被告甲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地上部分物业管理,被告乙物业公司负责地下车库的管理,虽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甲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范围不包含两个地下车库及车库内其他设施以及消防设施,被告小区地产公司与被告乙物业公司签订的地下车库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消防设施管理事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甲物业公司和乙物业公司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因两家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消防设施不合格,导致火灾发生时扑救不及时,造成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对此也负有责任。而小区房地产公司已将地下车库的管理委托给被告乙物业公司,因此小区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案涉侵权各方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均非故意追求损害后果,此案确认陈某遭受火灾产生的财产损失为106900元,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判决王某及其父母承担30%赔偿责任,睢某及其父母承担25%赔偿责任,甲物业公司和乙物业公司各承担15%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法官提醒

监护人应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多向孩子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孩子对危险行为的辨别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否则出了问题可能需要父母来担。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