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继承权吗?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女)与杨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杨某与前妻育有两个孩子,杨小甲和杨小乙。
2007年,双方离婚,但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王某及杨某双方名下。
2021年12月,杨某因病去世。杨某去世后,王某与杨某的子女,因为该房屋财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2023年3月,杨某子女将王某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王某认为,虽然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该房屋的首付及房屋贷款都由自己支付,因此该房属于自己个人财产。
审理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支付首付及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
但是杨小甲、杨小乙则认为,两人共同生活多年,财产早已混同,既然该房屋登记在王某与杨某名下,房屋自然有杨某的一半。如今杨某去世,房屋一半的产权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杨小甲、杨小乙)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与杨某名下,从证据上看确实是从王某的个人账户上支付的房屋首付及贷款,但双方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十四年,财产混同是事实,故该房屋应当为双方共同共有,房屋50%的产权属于杨某的遗产。
杨某去世前没有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其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同居一方在法律上并不属于继承人,因此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为同居关系人的王某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杨某生病期间王某悉心照料,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三方达成一致:涉案房屋产权的一半属于杨某的遗产。遗产部分由王某、杨小甲、杨小乙平分,各得三分之一。
考虑到王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且所占份额较大,在法官的主持下,大家一致同意,由王某向杨某子女一次性补偿65000元,房屋归王某所有。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