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收购了这种‘黄豆’,怎么还犯罪了?”
“这是一般的‘黄豆’吗?这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乌拉尔甘草种子。”
“这种子为什么不能收?”
“你在未办理采集收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就涉嫌违法犯罪。”
8月18日,霍城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扣押涉案野生植物乌拉尔甘草制品(甘草角和甘草种子)380余公斤。
经鉴定,涉案物品为野生植物乌拉尔甘草制品(甘草角和甘草种子)。乌拉尔甘草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2021年9月7日执行)乌拉尔甘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经民警调查证实,今年8月初至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办理采集收购野生植物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霍城县清水河镇自家院内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乌拉尔甘草角近9吨,经过晒干后制成甘草种子进行出售。
8月25日,霍城县公安局已对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张某收购像“黄豆”的物品,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乌拉尔甘草脱壳后的种子。国家规定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采挖乌拉尔甘草等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
犯罪嫌疑人张某明知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甘草制品,需要办理采集收购野生植物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办理许可证,擅自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乌拉尔甘草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警方提醒:
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具有药用或观赏价值的野生植物,由于生存环境的变化或遭受过度采挖,数量日益减少,有些甚至已经陷入濒危状态。为了保护这些濒危植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如天麻、锁阳、白芨、北沙参、肉苁蓉、甘草等纳入名录的野生植物受到法律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采挖,否则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