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2年10月22日,家住昭苏县的巴某受雇主任某指派,驾驶货车沿昭苏县由北向南行驶至加油站旁时,与阿某的三匹马相撞,造成三匹马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某无责任。因索赔无果,今年7月,阿某将巴某、任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4.5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释法]
“实际上,是巴某加班到半夜后,任某让其开车回家,导致事故发生。”昭苏县人民法院负责该起案件的刑事审判庭法官阿依努尔·阿拜认为,巴某的行为是在任某的指示安排内,其行为属于雇佣活动的自然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任某理应担责。
那么阿某将牲畜随意赶至公路上,是否也有过错呢?阿依努尔表示,阿某作为马匹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酌定阿某承担10%的责任。最终,经法院判决,由任某赔偿阿某马匹损失3.87万元。因巴某个人行为导致任某的损失,任某可进行事后追偿。
阿依努尔提醒,提供劳务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要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同时,广大农牧民群众要管理好自家牲畜,避免因牲畜管理不当引发交通事故。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