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克拉玛依市民阿某在自家小区踩到供热井盖,不料松动的井盖瞬间翻转,将阿某“吞”入井中。
闻讯赶来的家人将其送至医院,经诊断,阿某右侧肱骨近端骨折、右锁骨骨折、右背部软组织损伤。受伤期间,小区物业公司和供热公司相互推诿。伤病痊愈后的阿某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陪护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释法]
“这起纠纷很明显,伤者是在自家小区落井,物业公司和供热公司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负责该起案件的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法官依甫提哈尔·阿不都热西提认为,物业公司负有小区日常安全风险排查的义务,对于窨井盖,物业公司既没有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也没有向供热公司反映,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阿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热公司系涉案窨井的管理者,应定期对其管理使用的设施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该事故的发生与供热公司的管理不当存在因果关系,故也应当承担阿某的赔偿责任。
依甫提哈尔随后组织三方进行释法析理,并对物业公司和供热公司的推诿行为进行批评。最终,两家公司愿意共同承担阿某的损失。
“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依甫提哈尔介绍,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法律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必须要担负起管理、维护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