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吐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吐某曾因诈骗罪服刑一年六个月,于2022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22年5月27日至6月8日期间,吐某以诈骗钱财为目的,多次联系监狱一起服刑的狱友艾某、 阿某等人的家属,谎称自己是监狱的工作人员,以狱友艾某、阿某等人的银行卡账号已变更,狱友患有白内障,需要做手术、治疗等为由,共骗取艾某、 阿某等人家属2.63万元,并挥霍一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属累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法官提醒
近年来,假冒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防骗意识,守护好钱袋子,转账前务必要核实身份和银行账户,以免上当受骗。凡是涉及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私下收费等行为,很可能涉嫌诈骗或违规。如接到可疑电话或信息,一定要谨慎识别,若财产遭受损失,应及时固定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