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房子买保险本是为了图个安心,万一遇到意外能少承担一些风险,但托克逊县的尼某明明给房子购买了保险,却因保险公司的失误导致无法理赔。近日,尼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 情
2021年6月,原告尼某将自己位于托克逊县某小区的住房(标的物1)和托克逊县某家属院的住房(标的物2)分别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以微信方式提供了两处房屋详细地址,支付两笔保险金共计195元,保险公司给尼某出具了2份保单。
同年11月,托克逊县进入供暖期,尼某位于某家属院的房屋(标的物2)暖气管漏水,造成该房屋及楼下、隔壁邻居房屋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尼某发现房屋漏水后及时向该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以该房屋没有购买财产保险为由拒绝理赔。
明明购买了保险,为什么保险公司不给理赔?
尼某再次翻阅保险合同仔细查看后,发现自己购买的2份保险标的物都为标的物1,没有标的物2的保单。
这又是怎么回事?
尼某查看当时购买保险的聊天记录发现,保险标的物出现错误并非是自己投保时搞错了,而是保险公司的工作失误造成的。随后,尼某多次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均被拒绝。
无奈之下,尼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托克逊县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35000元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近日,托克逊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 理
基于保险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结算清单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保险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本案中,尼某就自己所有的两套房屋向该保险公司发出保险要约,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缴纳了相应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尊重尼某的保险意愿及保险要求及时准确为尼某办理两套房屋的保险手续,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尼某一套房屋被重复投保两次,另外一套房屋未办理保险手续。
按照常理推断,投保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投保标的物重复投保两次,可以得知,重复的保单应为标的物2的保单。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因员工失误造成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该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不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的约定及证据,同时对尼某提交的清单35000元损失予以认可。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向尼某赔偿损失以及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3.5万余元。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官有话
保险是我们生活中规避风险的有效方法,但是要注意,在购买保险时,我们习惯性依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讲解和提醒,这对我们充分理解保险项目内容的作用十分有限。作为保险项目的购买人,我们必须要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内容,了解清楚业务员的讲解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是否与自己购买的保险项目一致,在合同内容上为自己把关,避免因合同内容出现问题而无法顺利得到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