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新政发〔2023〕3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有关向基层放权赋能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及整合执法力量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现将《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统筹,积极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形成放得下、接得住、能履职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的体制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和承接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版)》和“一个乡镇(街道)、一个赋权清单”的要求,拟定赋权的乡镇(街道)名单和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报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后公布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将本地赋权情况于2023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自治区统一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三、以乡镇(街道)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责任和执法边界。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强协调,开展综合执法指导、监督工作。各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统一本领域各赋权事项的具体实施流程、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和成效评估。各地各部门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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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