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四批典型案例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3-07-06 11:10:04  作者:龚彦晨

新疆平安网讯 7月3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其中,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炒作学区房,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新疆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8月4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其通过宣传折页、视频发布房产销售广告。该公司在销售位于乌市高新区(新市区)学府华庭小区商品房时,存在以下行为:制作并发放给顾客的宣传折页中含有“项目距地铁3号线130中学站仅约300米(规划中)”等内容;售房部大厅内的电子屏幕播放视频内容为“入户大堂挑高6米”的画面,但销售的商品房入户大厅实际挑高只有3.6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行为。

2023年4月28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即15.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疆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违法广告案

2月20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对和田市某药房涉嫌药品虚假宣传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新疆某信息传媒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广告内容审查,发布“补肾强身片”药品广告的线索。

经查明,当事人将“补肾强身片”药品广告内容翻译成维吾尔语,并将原广告进行了拼接、修改,但未重新申请药品广告审查便播出。该公司通过广播频道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安全不会复发”“百分百见效”等内容,同时含有某医师、研究员及咨询电话等信息,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4月26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乌鲁木齐市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月20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权利人委托人的举报,对天山区解放南路某服装店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某服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FENDI”牌服装,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服装的进货凭证和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FENDI”所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4月28日,乌市天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服装店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富蕴县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案

5月8日,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富蕴县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满瓶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个氧气瓶均已超过检验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报告。

经查,当事人在进行气瓶冲床前未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5月22日,富蕴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并处罚款7.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呼图壁县某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3月14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转来两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称:呼图壁县某食品厂生产的两款食品防腐剂超范围。经查,当事人以上两批次的产品全部以出厂价销售给某商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5月17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厂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四川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4月11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鄯善县工业园区内施工现场在用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的八台起重机械未加贴检验合格证,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操作人员无有效的操作证。执法人员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责令改正。

经查明,这八台起重设备均未加贴检验标志,当事人确认未经过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4月26日,鄯善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乌苏市某机电经销部擅自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设备案

4月21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乌苏市友好路市场检查时,发现某机电经销部正在生产、销售低压开关成套设备。经查,该设备(配电箱)属于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设备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涉嫌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

5月17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机电经销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41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伊宁市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3月10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服务的某小区正在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2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经查,3月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了这批电梯检验不合格及立即停止使用的事项。3月2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电梯并整改,在整改期间电梯必须停止使用。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上述电梯仍在继续运行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5月6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阿瓦提县某商店销售仿冒食盐案

3月2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阿瓦提县新生路某商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商店内及库房存放有262件食盐(40包/件),标注生产厂名为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该公司人员现场鉴别,判断以上食盐非该公司生产。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食盐与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混淆行为。

4月30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店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新疆某公司虚假宣传炒作学区房案

2022年9月26日,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售房部门口制作并发布一幅含有学区房内容的户外广告。

经查,当事人有13幅户外广告均含有“哈密某小学旁、某中学旁”等内容。同时,该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司员工的朋友圈发布含学区房内容的广告。当事人上述户外广告和朋友圈广告中提及的小学、中学与其开发的小区并不相邻,经联系教育部门,当事人开发的小区适龄儿童2022秋季入学并不在涉案广告中提及的学校。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房地产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5月4日,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