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外卖骑手王某受雇于某商贸公司,在某外卖平台上接单送餐。一次送外卖途中,王某将路人陈某撞倒,造成陈某胸骨骨折,先后3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某无赔偿能力,陈某出院后将王某及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认为,王某尚在试用期,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法】
“这是外卖小哥为了抢单、抢时间造成他人受伤的典型案例。”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主审法官高俪琼介绍,王某受雇于某商贸公司,在某外卖平台接单送餐,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履行配送职责,故其在案涉事故中的责任应由某商贸公司承担。据此,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陈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高俪琼介绍,事故发生时,王某虽未和某商贸公司签订劳务或劳动合同,但已经在该公司安排下熟悉工作,其性质相当于入职培训,案发时间又属于工作期间。某商贸公司在赔偿陈某损失后,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王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