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亲人去世后留下了巨额财产,继承人却不愿意继承,这是怎么回事?
5月29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克拉玛依市两级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件。
2022年1月22日,市民胡某突发意外不幸离世,留下一套139平方米的房屋及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总价值近90万元。然而胡某的全部继承人均出具《自愿放弃继承声明书》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胡某的遗产。
原来,胡某在生前作为借款人曾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并由某融资担保公司为其进行了连带保证担保。胡某去世后,某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某银行的要求,对胡某贷款本息的80%共计806931.82元进行了代偿。
2022年3月,某融资担保公司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款项806931.82元。庭审过程中,胡某的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胡某的遗产,法院驳回了某融资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明确,因胡某的遗产无人继承,且胡某的户籍地为克拉玛依区,可以由某融资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申请,由胡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今年5月9日,该融资担保公司向克拉玛依区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胡某的遗产管理人。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某融资担保公司代胡某偿还借款后,成为胡某的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本院提出申请的诉讼主体资格。
同时,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胡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胡某的遗产,也没有证据表明胡某生前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胡某的户籍地为克拉玛依区,且户口类别为非农业家庭户。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认为某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某区民政局作为胡某的指定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保障了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