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离婚现象高发,随之面临的是子女抚养的问题,而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杨某轩系杨某与曾某的婚生女,2014年11月杨某与曾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杨某轩由母亲曾某抚养,父亲杨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直至杨某轩独立生活止,今后孩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男方有探视权。”
2016年8月,杨某与曾某签订离婚协议的变更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其父亲杨某监护及抚养,母亲曾某无需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亦无需承担孩子的教育、医疗、生活费用……”
曾某自2016年9月起至今未向杨某轩支付过任何费用,亦未探望过杨某轩。
由于杨某轩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各项支出均由杨某一人承担,随着年龄增长,开销增大,杨某轩为保障日常生活所需,满足基本的教育、生活条件,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自2016年9月起支付杨某轩的抚养费,并尽到母亲应尽的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曾某离婚时对女儿杨某轩抚养费作出约定,后进行了变更,曾某无需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但随着杨某轩的年龄增长,其学习、生活费用等开销有所增加,法院酌定曾某每月向杨某轩给付抚养费700元。
判决后,杨某轩与曾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提醒:
夫妻感情破裂,关系恶化,对孩子有着难以忽视的影响。父母不能因为婚姻关系解除而忽略对孩子的抚养,父母应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物质生活保障,让孩子得到父母的关爱和陪伴,健康地成长,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