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案例一 少年寻衅滋事
被害人曹某(13岁)与范某(13岁)等人为某中学在校生,某日,曹某因未按照与范某的约定共同逃学,被范某及王某(17岁)、杨某(16岁)等8人实施辱骂、轻微暴力、侮辱等行为,最终酿成曹某跳楼身亡的惨剧。
法院审理此案后,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同时,王某、范某等8人在另案中分别被判令承担3%—20%不等的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刑事裁判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分别判处相应实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民事裁判依据各方过错和参与程度,让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代价。
案例二 未成年人厮打致轻伤
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张小某与被害人陈小某在某学院寝室因琐事发生口角,陈小某在床上击打张小某。之后,两人在该校食堂附近厮打,造成陈小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该案时,积极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张小某系未成年人,平日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此次涉案主观原因为冲动,客观原因是被害人打人在先。通过庭审教育,张小某及其母亲在法庭上均深刻悔罪、反省检讨。鉴于张小某主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遂判决张小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
案例三 小学生攀爬扶梯摔伤
阿某与艾某同为某小学学生。某日放学后,艾某与阿某相约去某购物商场找正在那里工作的艾某父亲。两人乘坐自动扶梯上楼时,阿某攀爬扶梯不慎摔下致多处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运行中的电梯属于高危场所,监护人有义务对未成年人尽到应有的注意保护以及监护责任。阿某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阿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某购物商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阿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某商场承担30%的责任。
典型意义:商场作为经营性场所,应基于其营利性、专业性、风险性,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切实履行好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家长也应履行好监护职责,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 小学生校内遭侵害
某小学六年级某班学生陈某、韩某、吴某在操场结束活动列队返回教室,因操场地面有冰雪且较为湿滑,陈某边跑边向前滑行,韩某紧随其后。为提醒二人注意安全,吴某上前拽陈某左臂致其摔倒,韩某也因此被绊倒。倒地过程中,韩某膝盖跪到陈某腿部,造成陈某右腿骨折。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韩某、吴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对事故后果存在过错;学校未及时清理冰雪,且事故发生时未安排教职人员对现场进行监管或巡查,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教育、管理失职,判决陈某担责30%、某小学担责30%、韩某担责25%、吴某担责15%。
典型意义: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教育管理和行为安全保障等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也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案例五 未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
张某与杨某于2016年5月协议离婚,二人的婚生女张某某归杨某抚养,男方承担每月1000元抚养费。因成长需要,2022年,张某某诉请法院判决张某自2022年11月1日起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3000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综合考虑张某某的必要花费及张某的负担能力,酌定张某每月向张某某支付抚养费13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典型意义: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一般依据当时当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对抚养费数额作了约定,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六 儿童触电截肢索赔
2021年6月,8岁的马小某在其奶奶经营的位于某大厦门面房的蔬菜店玩耍时,多次进入该大厦楼梯间,并在二楼楼梯间电表箱处触电受伤,经诊断为右手手指三度烧伤,需做截肢手术。
法院审理查明,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某电力公司对损害后果均有一定过错,马小某的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马小某的各项损失共计98万元,其中包括辅助器具配置及维修费678300元。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马小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30%的责任,某电力公司承担10%的责任。
典型意义:法院综合考虑马小某的年龄、家庭情况等因素,判决相应责任主体一次性支付其辅助器具费用。足额的赔偿,能够帮助受害人更好地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