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AI翻唱”等应用爆火网络,想必网友们已经不再陌生。近年来,AI狂潮之下,“换脸”已从最初的娱乐向直播等多个应用场景扩展。点进直播间,用户还以为是哪个明星在带货,仔细一看,却发现是主播进行了“AI换脸”,这以假乱真的程度让观看直播的用户直呼“被诈骗”。
虚拟世界也不是法外之地,“AI换脸”的巨大隐患正是版权问题。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起来,这些主播未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然而,如今直播间竞争激烈,很多主播不得不通过一系列“博眼球”的操作来“求关注”,以获得更高流量,吸引更多客源,获取经济价值。在“流量至上”和“利益至上”的理念驱使下,使用“明星脸”直播,正好能够达到引流并节省直播成本的效果。可以说,这些带货的主播就是在故意“蹭”明星的“热度”。
事实上,利用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权利主体所属领域集中,多见于演艺行业。在一些虚假代言案件中,侵权行为人以盗用、冒用姓名的方式,误导消费者相信其产品或服务与公众人物存在代言关系,以不当方式提升品牌知名度,这不但欺骗了消费者,而且会有损公众人物本人的信誉。尽管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在享有的肖像权方面有一些让渡,但这些随意“换脸”的主播既“未经他人同意”,又“以营利为目的”,显然已经涉嫌违法,当心“吃不了兜着走”。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识别难、侵权问题多发等特点,今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而某短视频平台也发布《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提出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时,发布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帮助其他用户区分虚拟与现实,特别是易混淆场景。
如今,用户对人工智能的需求越来越细化,互联网应用的场景深度也在不断加强,这就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各大平台必须担起相应的责任。如果平台明知“AI换脸”直播有问题,却仍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损害的将是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长远发展,最终失去的将是商业信誉和广大用户。
人工智能的浪潮滚滚而来,虚拟和现实的边界不再清晰。人们在享受着科技进步为现实世界带来的红利同时,也很容易迷失在虚拟世界制造的假象中。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科技将走向何方,需要我们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