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人与人之间难免有摩擦,但若动手打人,不仅要赔偿,还可能被判刑。克拉玛依市某学院大学生艾某某,为帮好友出头,一拳打伤他人,事后赔偿15万元。
2022年4月17日,在克拉玛依市某音乐餐吧内,22岁的艾某某因其朋友米某某与邻桌的迪某某发生争执。艾某某对迪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其嘴部受伤。经鉴定,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2年4月22日,艾某某到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自首。同时,艾某某与被害人迪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谅解。同年7月4日,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3月29日,该案移交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鉴于艾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近日,该院依法对艾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说,因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发的刑事案件,针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将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始终,以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为最终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