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23-04-28 20:05:17  作者:任华 任春香

新疆平安网讯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4月27日召开的“强化协同 优化环境 合力开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新局面”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2022年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均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及海关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奥林匹克标志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型,涵盖珠宝、手表、书籍、铝材、石油、旅游鞋、外包装等领域。发布这些案例,将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提高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案例一 上海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依某、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上海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依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注册的网店销售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止汗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5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认为依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依某向上海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1万元;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侵权信息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皮山县丽某珠宝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现皮山县丽某珠宝行在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首饰柜台、首饰袋、销售单等处突出使用和本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丽某珠宝行侵犯了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皮山县丽某珠宝行赔偿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案例三 奇台县某公司、姚某某涉嫌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盐用外包装袋案

2021年奇台某公司、姚某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印制“黄羊牌”畜牧用盐外包装袋31000余条。2022年2月,奇台县公安局以奇台县某公司、姚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2月,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奇台县某公司、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从轻情节,且奇台县某公司已履行合规整改并取得实效,经公开听证,依法对奇台县某公司、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 依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品牌手表案

2022年3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乌鲁木齐市某商城内发现大量疑似假冒品牌手表。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公安机关在该店铺内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某等3人,现场查获假冒手表1121块,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五 乌鲁木齐市某广告店违法复制书籍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3月,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广告店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发现已经印制完毕并已装订成册的《伤寒学习题集》《方剂学习题集》《温病学习题集》《卫生学学习指导》等出版物复制品共计11种236本。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5万元、没收236本出版物复制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乌鲁木齐市某铝材销售部销售侵犯“一种新型多腔密闭铝塑铝门窗”专利权的铝材案

2022年6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灿坤达铝材销售部发现某铝材销售部销售侵犯其名称为“一种新型多腔密闭铝塑铝门窗”专利权的产品,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行为,责令该铝材销售部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消除影响。

案例七 精河县某能源有限公司违法使用“中国石油”文字和图形标识案

2022年8月,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精河县某能源有限公司罐式货车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辆上印有“中国石油”的文字和图形标识。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后责令该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消除侵犯“中国石油”的注册商标,并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伊州区某珠宝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黄金饰品案

2022年2月,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伊州区某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珠宝店柜台内摆放有待售的与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状近似的足金吊坠8个。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后对该珠宝店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冰墩墩”形状足金吊坠,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阿克苏某果业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阿克苏某果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自行印制带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近似标识的苹果包装箱10000个,截至2022年3月,销售使用6400个包装箱。2022年4月,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后认定该果业有限公司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苹果包装箱3600个、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喀什海关在综合保税区对某公司出口货物实施人工查验时,发现有24592双旅游鞋涉嫌侵犯“NIKE”“ADIDAS”“Ferrari”“REEBOK”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119.57万元。喀什海关在查明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11.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