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4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对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作出规定,强化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办法》明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办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办法》明确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规定水污染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事件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办法》强化对饮用水水源和冰川的保护。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冰川,划定保护区域,在冰川保护区内,不得实施污染行为。
同时,《办法》第四十条明确了损毁、涂改、覆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法律责任,为相关部门作出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