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上,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一批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涉及黄河流域9省区。典型案例聚焦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滩区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黄河水安全领域问题,依法严惩非法采砂等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的行为,形成法治震慑,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态之基。水安全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开创了治水兴水新局面。
提升治水兴水效能和更好维护国家水安全,需要法治提供保障和支撑。从长江保护法和黄河保护法先后实施,对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河湖管控、控制性工程统一调度作出重要制度安排,到地下水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两大突出问题,对地下水保护治理作出全面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由5件法律、19件行政法规、55件部门规章、逾千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水法规体系,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针对现实中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妨碍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库库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需要在完善水法规体系的同时,持续加强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水行政执法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行刑衔接等机制,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水平。同时,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新老水问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治理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因此,在涉水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既有法理基础,又有实践需要,也是强化执法司法协同的重要抓手。
值得注意的是,从履职的顺位上看,水行政执法是第一位的,承担的责任是主体责任。而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重在观察、职在督促。既要秉持“司法不越位,监督不缺位”的司法导向,也要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程序优势,能够磋商解决的就不用发检察建议,能够发检察建议解决的就不用提起诉讼,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是在诉前推动问题解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不仅关系到我们家园的美丽安宁,也关系到中华文明的生生不息、永续发展。护航绿水长流,既要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在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法治保障作用,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与水行政执法的衔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开展问题专项整治,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形成执法与司法协同联动“1+1>2”的治理效果,共护国家水安全,共治优质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