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民丰县某公司保安哈某饲养了两只看门犬,用于配合自己看管公司厂区。今年初,两只犬跑出园区,冲进民丰县若克雅乡阿奇玛村牧民萨某家中羊圈,咬死了7只羊。萨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哈某也到若克雅乡派出所认领了饲养的两只犬,并写了一份认领书,但对伤亡的山羊如何赔偿未给出答复。损失是个人赔还是公司赔?萨某将哈某和其所在公司诉至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释法]
“狗咬死羊,由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民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麦麦提·巴伍敦介绍,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甚至饲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麦麦提说,此案例中,哈某作为企业的保安,饲养两只犬是基于该企业园区安全方面考虑,理应由企业负责。因此对双方当事人从诉讼请求、责任认定、证据证明等方面入手,通过耐心调解,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哈某所供职的公司当场将财产损害赔偿金8600元给付了萨某。
麦麦提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并应积极履行对动物的管理义务,如果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导致动物脱离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