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购买数据机房,运营2个月后因断电无法继续使用,遂以解除买卖合同为由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审理后发现,断电背后大有隐情。
2021年3月,兵团第四师居民李某与张某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名下一套数据机房的使用权及机房内的风机、电线、电缆、1500KW变压器等配套设施所有权转让给李某,转让费60万元。去年9月,李某运营数据机房仅2个月,就因停电无法工作,且查找不到原因。
李某便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于今年2月向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转让款。
考虑到李某提起诉讼的直接原因是机房停电无法运营,且他和张某均表示不清楚停电原因。霍城垦区法院遂向案外人第四师电力公司调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
原来,该电力公司在例行工作中发现,李某的机房并非像他所言单纯从事数据处理工作,而是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当时,这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新规,该公司依法对此数据机房进行了停止供电处理。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这是什么意思?
记者了解到,虚拟货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是利用计算机硬件为虚拟货币网络做数学计算进行交易确认和虚拟货币发行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计算机运算,耗电量极大,对能源消耗造成冲击,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节能减排。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中,在淘汰类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已违法,第四师电力公司遂对其作出停止供电处理。
当承办法官向李某反馈停电原因后,李某主动申请撤回诉讼。
“考虑到你运营数据机房期间处于政策调整期,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作出了停止供电的处理。今后如若再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惩罚可能更严重。”承办法官对李某说。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