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某商行库房存放的286瓶“伊力老窖”白酒商品被市监部门查获。
经鉴定,该批白酒商品并非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公司)生产和销售。该商行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他人厂名白酒行为,市监部门对商行的售假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3年2月9日,伊力特公司将该商行起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2月21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对原告伊力特公司与被告伊宁市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被告因销售案涉侵权白酒8瓶,仅获利120元,但被告对原告白酒的知名度、进货渠道、进货价格以及进货时索要合法的进货凭证等理应熟知,却仍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涉案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恶意。”该案主审法官张茜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造成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且侵犯消费者利益,应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案商标知名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3月7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被告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并主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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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创新审判机制和裁判思路,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和判后答疑,既激励权利人依法维权,又遏制维权出现异化,一审知识产权服判息诉率高达95%以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民三庭庭长张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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