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帮助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接收资金而获刑的案件。
2020年10月,被告人马某使用手机上下载的APP软件进行网络赌博时,看到出租银行卡账户可获利的提示,遂将自己及家人名下7个银行卡和U盾、2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赌博资金,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人民币3115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5.06万元。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U盾给他人使用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合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马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和今后开展金融活动,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切勿将上述物品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